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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 >>刑事辩护>>>刑事法律司法解释_刑事案件的侦查、审查起诉、审判阶段的办案期限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刑事案件的侦查、审查起诉、审判阶段的办案期限。


侦查阶段:
   
   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,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。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,必须立即释放

,发给释放证明。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,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。


   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,认为需要逮捕的,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,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。在特殊情况下

,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。
  
    对于流窜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,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。
  
  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,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。人民检察

院不批准逮捕的,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,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。对于需要继续侦查,

并且符合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条件的,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。


   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。案情复杂、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,可以经上一级人民

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。

    因为特殊原因,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,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

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。
 
  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

定,可以延长二个月:
  
      (一)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;
  
      (二)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;
  
      (三)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;
  
      (四)犯罪涉及面广,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。
 
   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,仍不能侦查终结的

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,可以再延长二个月。
  
    在侦查期间,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,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

期限。


审查起诉阶段:


   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,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,重大、复杂的案件,可以延长半个月。
  
   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,改变管辖的,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。

   
   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,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。
  
   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,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,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,也可以自行侦查。
  
   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,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。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。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

,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。


审判阶段:

   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,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,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。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

形之一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,可以再延长一个月。
  
   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,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。
  
   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,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,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。

   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,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。 

  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、抗诉案件,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,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。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

规定情形之一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,可以再延长一个月,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

的上诉、抗诉案件,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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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茂德律师

    执业于洲联合律师事务所,现为洲联合

   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,黔东南州律师协会业

   务委员会委员。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数百

   件。现担任建筑、房地产、制药、银行等多

   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,承办民事、刑事、行

   政和劳动纠纷,办理建筑施工合同、房地产

  、物业管理、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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